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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纸公证书让这个家庭烟消云散



【案情介绍】2019年3月6日,一位中老年妇女带着一对青年夫妇来到了日照市德信公证处。经了解,该对青年夫妇是她的女儿、女婿。女儿、女婿是大学同学,在校期间就建立了恋爱关系。毕业后,女方李某回到本地工作,男方张某为了刻骨铭心的爱情,放弃了本该不错的工作机会,也随女方来到本市找了个临时工作。去年,他俩顶着女方父母反对的压力还是走进了结婚的礼堂。李某、张某婚后生活拮据,一直在租住房屋。做父母的是看在眼里、疼在心里。于是,老两口商量决定支付首付款帮助女儿买一套房,然而,他们老两口又心存顾忌,一方面心疼自己的女儿,想帮帮他们,另一方面又怕日后因房产产权问题发生纠纷,所以做父母的要求,在办理不动产权证书时登记在女方个人名下,男方却称,房子是贷款买的,虽然岳父岳母给支付了首付,但房贷的大部分还是他们小两口自己还,房产登记在女方个人名下,以后女方私自处分了怎么办……为此,双方争执不下。

听完了他们的陈述,承办公证员建议他们做一份《夫妻财产约定书》公证。在协议书中明确约定,由女方父母支付首付款,剩余部分购房款由双方共同偿还,房产登记在女方名下……房产产权男女双方分别占房产产权的60%和40%,等房子的按揭贷款还清后,男女双方相互配合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不动产使用权转移登记手续。这样,一方面满足了女方及父母提出的要求,另一方面,也为男方解除了后顾之忧。

知识链接夫妻财产约定是夫妻之间对财产归属所作出的约定,我国婚姻法对夫妻财产约定作出了明确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办理夫妻财产约定公证需要夫妻双方持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财产凭证(如房屋产权证、不动产权证书)前往公证机构,根据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约定财产为夫妻两人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

【专家点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除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享有平等的处分权。本案中女方名下的房产,系男女双方结婚后,由女方父母支付首付款并明确约定归夫妻两人共同所有。因此,房屋产权归属于男女双方。

根据相关《不动产登记条例》,共有房屋的所有权登记、抵押权登记、预告登记和其他登记,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如果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取得房屋所有权,仅有一方申请房屋登记的,另一方可申请追加登记。本案中如果女方刻意隐瞒隐性共有权人且通过不动产登记机构的形式性审查的话,也是可能单独处分房产的。

本案中涉及到一个隐性共有权人和显性共有权人的问题。在初次确权登记时,虽然只登记在女方名下,由于贷款部分由男女双方共同偿还,就会产生共有的部分,因此,男方就是一个隐性共有权人,双方按期还完按揭贷款,持有《夫妻财产约定书》,再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登记登记后,曾经的隐性共有权人便成为了显性共有权人,作为显性共有权人也就无需担心房产未经其允许,而被擅自处分。隐性共有权人可以通过办理《夫妻财产约定》公证的方式成为显性共有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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