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等法律法规,依法办事,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积极、热情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三、接待用语文明、规范、简洁,工作热情、耐心、细致,对当事人不得敷衍、推诿。
四、严格按照国家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公证费用。
五、廉洁奉公、不办“人情证”、“关系证”,不出具虚假的公证书;
六、恪守职业道德,遵守职业纪律,对办理的公证事项严守秘密。
七、本处实行首问负责制,当事人首次来我处,材料齐全当场受理,材料不齐全,本处书面解答,开列所需证明材料清单;如不书面解答,当事人可当场投诉;当事人第二次来我处,持本处开列所需证明材料,本处保证受理。
八、内容真实、合法、证明材料齐全的,自受理之日起,一般公证在三个工作日内出具公证书(法律规定15个工作日),急证当日出证。因不可抗力,补充证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现场监督类公证,应当当场宣读公证词,并在七个工作日内出具公证书。
九、为确有不便的当事人提供上门服务;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按规定程序予以减免公证费。残疾人、老人、病人、军人军属、招商引资企业、客商办证可预约优先办理公证。
十、周一至周五正常工作,周末、节假日实行预约办证或值班办理。
十一、接受社会各界监督,认真对待群众的投诉和申诉,做到事事有答复,件件有落实。
对当事人的投诉及申诉,本处保证15天内给予答复。
本处设有意见箱和投诉电话,接受社会公众监督。投诉电话21885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