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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电话录音公证,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案情介绍

2019414日,一位资深的律师翟某来到我处申请办理公证。经过交谈得知,该律师受理了一起农民工因工伤产生的纠纷案件,农民工陈某在日照市某厂工作的下班途中因交通事故死亡,但是该厂不承认陈某是工伤。为确认农民工陈某的工伤情况,律师翟某通过了解案情和搜集证据得知,有一位和农民工陈某一块下班的杜某可见证交通事故的过程和具体时间、地点。翟律师决定让杜某出面作证。翟老师通过和杜某接触,发现杜某作证有很多顾虑,杜某正在厂里上班,怕作证让领导不高兴。该案件虽然交警队出具了事故认定书,能证明事故的时间地点,但是还需要证明陈某下班必须经过此事故地,才能确认陈某的伤害是工伤,因此必须有他人的证明。通过分析研究,翟律师认为让杜某作书面证据的可能性不现实,决定和杜某通电话了解案情,并请公证处对通电话的内容进行证据保全公证。我处了解了上述基本情况后,受理了这起保全证据公证。

案情分析

本处受理该申请后,由翟律师在我处办公室用免提电话向证人杜某接通了电话,在电话中翟律师详细询问了陈某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了解了杜某和陈某共同上下班的事实,证明了陈某确实是在下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对整个通话的全部过程在公证人员在场的情况下由专业的录像人员进行了录像。公证人员根据公证情况制作了《工作记录》,力争把这份公证做好、做扎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经事后了解,我处出具的这份保全证据公证书得到了劳动仲裁部门的认可,起到了很好的证据效力。

分析点评

在本案中,公证处出具的电话录音保全证据公证书避免了证人作证的顾虑,既真实又不违背取证原则,防止了证据的灭失,为当事人追偿损失提供了有力的证据,为预防纠纷和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新的民事诉讼法颁布施行后,当事人的举证责任更加明确,当事人要主张自己的权益,就必须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当事人为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会越来越多的用保全证据的手段。在本案中,公证员提示当事人采取录像的方式搜集录音证据,不但能避免对方当事人提出质疑还能真实的反映通话内容,是公证处做此类公证要积极采取的方式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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