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怕证据灭失?找公证处办理保全证据公证

  律师、法律工作者都知道,打官司说到底打的是证据。如果缺乏相应的证据支持,纵然在法庭上说得天花乱坠,诉讼请求也不会获得法院支持;相反,如果证据确实、充分,则事实不言自明,自然就会胜诉。有些证据受自然性质或人为因素影响容易灭失,需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收集、固定,以保持其证明效力。
  案例详情:近日,有一位名叫王芳的女士来到公证处,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在公证处,王芳向公证员讲述了申办公证的缘由:王芳和赵娟原本是好朋友。后来,因为琐事产生矛盾,两人大吵了一架。赵娟恼羞成怒,竟在互联网上发帖用污秽语言对王芳进行谩骂、侮辱,还捏造事实对王芳进行诽谤。很多不明真相的网友对帖文进行了转发和评论。更有甚者,个别网友还打电话给王芳进行指责、羞辱。经此变故,王芳的身心受到严重伤害,正常的工作和生活受到了巨大冲击。王芳不堪其辱,决意通过诉讼程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怕赵娟听到风声后删除帖文消灭证据,经律师指点,王芳找到公证处申请对赵娟在互联网上发布的帖文办理保全证据公证,为即将开始的诉讼程序做准备。
  案件处理:在了解了事情经过,并对当事人王芳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后,承办该案的公证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为王芳办理了保全互联网电子证据公证。公证员在公证处,利用公证处的电脑登陆互联网,根据王芳提供的网址,找到赵娟发帖的网站,对赵娟所发布的帖文进行了截屏处理,并对截屏取得的材料进行了保存和实时打印,从而将贴文内容固定为书面文字材料。公证员助理对上述过程进行了录像,取得相关的音像资料。在此基础上,公证员根据办理公证的经过以及相关案件事实,起草了保全证据公证书。在办理公证的最后环节,公证员将制作完成的公证书交到了王芳手里。拿到公证书后,王芳因担心证据灭失而一直揪着的心终于放松下来,语气坚定地对公证员说:“有了公证书的帮助,我一定能够向赵娟讨回公道”。
案例点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33号)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由此可见,在民事诉讼中及时提供有效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是当事人的一项基本义务,如果违反了该义务,当事人将不得不承担由此导致的不利后果,往往是直接导致败诉。而对于缺乏相应专业知识背景的人来说,在短时间内有针对性地提取、收集、固定相关证据十分困难。当面对鲜活农产品、互联网电子数据等容易灭失的证据时,情况更是如此。如果当事人能够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保全证据公证,不但可以借助公证人员的法律专业知识和娴熟取证技巧,大大提高收集证据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而且可以凭借公证书的较强公信力和法定证明效力使证据易于成为法院认定事实的根据,顺利完成举证义务,从而在诉讼中掌握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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