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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经公证 单方就可化解纠纷

【案情介绍】2017年3月,张某夫妇系下岗职工,在日照市利华商业街租了一间门面,开起了一家美食店。当时,承租人张某与出租人签订了合同,租期为3年,从2016年4月至2019年3月,每年3月15日前支付下一年度租金。合同还特别规定:“承租方逾期不交租金,出租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美食店开张后,生意越来越红火,美食店成了一家人主要的收入来源。房东认为,2016年确定的租金价格低了,于是想涨租金,且涨的幅度达到100%。今年3月初,房东正式向张某提出,要求增加租金,否则要收回门面租给他人。张某表示可以增加,幅度不能超过10%,双方为此发生争执,房东拒收租金。
今年3月,支付下一年度租金的期限马上届满,张某多次和承租人联系,但对方总是一句话,涨价100%,否则就不收取租金,这样拖了好几天……后来,张某醒悟过来,这是房东故意拖延时间,不收租金,过了3月,张某就无法说清楚自己是不交租金还是房东拒收租金。那时,房东就可以张某违约而单方面收回出租房屋。在律师的建议下,张某来到了公证处,公证员了解了案情后,经公证处严格审查核实,公证员根据案情决定为张某先办理保全证据公证,确定房东不收租金属实,再办理提存公证,将应交的一年租金提存于公证处后,公证员给张某出具了提存公证书。同时,公证处向房东发出了领取提存款通知书。为此,张某通过公证,将新一年的租金交了,不但没有违约,而且把以前的价格也保住了。
【知识链接】:证据保全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在诉讼发生之前,依法对日后可能灭失或难以提取的证据加以验证提取、收存和固定的活动。
提存公证是指公证机构依照法定程序,对提存人交付提存受领人的债之标的物或担保物进行寄托、保管,并在条件成就时交付提存受领人的活动。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证处可以根据当事人申请办理提存公证:(一)债的双方在合同(协议)中约定以提存方式给付的;(二)为了保护债权人利益,保证人、抵押人或质权人请求将担保物(金)或其替代物提存的;
当事人申办上述所列提存公证,必须列明提存物给付条件,公证处应按提存人所附条件给付提存示的物。
可以提存的标的物:(一)货币;(二)有价证券、票据、提单、权利证书;(三)贵重物品;(四)提保物(金)或其替代物;(五)其他适宜提存的标的物。
办理提存公证需提交的材料:(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法人应提交法人资格证明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理人应提交与被代理人关系的证明,委托代理人应提交授权委托书;(二)合同(协议)、担保书、赠与书、司法文书、行政决定等据以履行义务的依据;(三)存在本规则第五条或第六条规定情况的有关证明材料;(四)提存受领人姓名(名称)、地址、邮编、联系电话等;(五)提存标的物种类、质量、数量、价值的明细表;(六)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专家点评】张某与房东属于清偿提存公证,是提存人单方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具备提存条件的提存人实施该行为时,无需征得债权人的同意,只需向公证机构提出申请,经公证机构审查受理并依法出具提存公证书后,提存人与提存受领人原有的债权债务关系即告终止,而双方合同仍按规定履行;公证处在办理在案中,以保全证据的形式固定房东拒收租金属实,为出具提存证书提供重要事实依据,也为将来出租人与承租人解决纠纷提供证据。
提存公证充分体现了公证机构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介机构的沟通、服务、公证、监督的作用,有利于及时调整债权债务关系,预防和减少三角债,稳定社会民事、经济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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