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甲公司用其所有百分之四十船舶股份作抵押向乙银行申请贷款100万元,双方签订了《抵押借款合同》,申办公证。双方提交了营业执照、船舶登记证等材料。
【过程及思考】公证员了解相关情况后,考虑到保障银行利益,建议双方先向船舶登记部门办理船舶抵押登记。但双方人员坚持认为,这是用股份作抵押,不是用船作抵押,不用登记。公证员对当事人进行了耐心解释。
首先,《物权法》中规定可以抵押的财产基本是动产和不动产,可以抵押的权利只有两种: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并没有规定其他权利可以抵押。因此,甲方用船舶之股份抵押,实质还是用船舶抵押,并非股份抵押。
其次,《物权法》第188条规定,用船舶抵押的,“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如果甲乙不办理船舶抵押登记,将来一旦发生纠纷,银行利益无法得到保障。
听了公证员的解释后,甲乙同意去办理抵押登记。几天之后,双方又来到公证处,说登记部门不给登记,要办理公证。原来,该船舶有两个所有人,甲公司是其一,占百分之四十股份,另一公司占百分之六十股份,登记部门要求另一股东出具同意抵押的证明,但该股东不同意,登记部门因此不给登记。
在船舶没有办理抵押登记的情况下,公证处能否办理公证?笔者以为,可以办理,这于法有据。
其一,《物权法》第101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动产份额。既然转让都是允许的,抵押自然不在禁止之列。甲方对船舶享有百分之四十份额(股份),有权将其份额抵押。
其二,《物权法》第188条规定,用船舶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也就是说,只要甲乙双方签订了《抵押借款合同》,那么合同生效时也就具有了抵押的效力,银行有了优先受偿权。
其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4条规定:按份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中享有的份额设定抵押的,抵押有效。根据该条,甲公司的抵押行为并不需要征得其他共有人同意。
通过以上规定来看,公证并无不当,可以办理。但在不办理抵押登记的情况下,作为债权人的银行将面临极大风险。因为《物权法》第188条规定,用船舶抵押的,“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这就意味着,抵押期间,如果甲方将其船舶份额转让给善意第三人,这也是合法的,抵押将失去意义。即使办理了公证手续,风险依然存在,公证的意义并不大。
因此笔者以为,该种情况下如果办理公证,应该充分告知债权人面临的风险以及公证所能起到的作用,消除当事人的误解。在充分进行告知的情况下,如果当事人仍坚持公证,则应当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