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老年人生病昏迷或是其他情况失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他的民事活动由谁来代理?答案是老人神智清醒、思维正常时,可以通过与自己指定的监护人签订意定监护协议的方式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代为行使民事权利。日前,日照市德信公证处为我市一名八旬老人办理了意定监护协议公证,这是自《民法总则》实施后,日照市德信公证处办理的我市首例意定监护协议公证。
意定监护作为新增内容在《民法总则》第三十三条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民法总则》同时提到,如果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该条例的实施有利于更好地保护老年人人身、财产等方面的权益。
市民张先生(化名)来到日照市德信公证处服务大厅向公证人员询问:“请问我父亲再婚后,与其再婚妻子感情不和,正在办理离婚诉讼,将来如果他意识不清楚了,如何处理自己的相关事宜呢?”针对这一情况,公证人员表示,根据《民法总则》规定,可以为老人申办意定监护协议公证,以解后顾之忧。次日下午,张先生便陪同父亲再次来到市公证处,公证员首先将意定监护协议的法律概念、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详细告知老人,老人听后连声表示同意。随后,公证员通过询问、谈话、起草文书等一系列环节,按照老人的意愿,为其办理了意定监护协议公证。在协议中,双方约定:老人拟委托儿子张先生担任自己将来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的监护人,在老人将来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担任老人的监护人,行使监护职责、履行监护事务。具体包括人身监护、日常消费、财产收入、死后事务、财产继承及债务处理等事务。在人身监护方面:①照顾甲方的生活起居,保证甲方身体及衣物的清洁;②代理参加护理合同、福利机构入住合同的缔结、变更和解除及费用的支付;③代理甲方缔结医疗服务合同、签署术前同意书、特殊治疗、特殊检查同意书;④代理甲方对其入住的养老机构的服务质量进行监督及提出改进建议等;⑤作为民事代理人,代理甲方参加诉讼、仲裁;⑥安排就医、疗养等事宜;⑦其他关于人身监护方面的事项;⑧保管甲方的身份证、印鉴、社保卡、老年证等证件。在财产管理方面:①代理甲方对退休金的收取;②代理甲方对住院医疗费用、入住养老机构费用的支付;③代理甲方支付生活费、日用品的花销;④代理甲方缔结保险合同以及保险金的受领和管理;⑤代理甲方处理债权债务事项;⑥其他涉及财产监护管理的事项……
随着我国步入老龄化社会,老年人权益保障问题越来越重要,如何保障老年人享受到更加有尊严、有温度的晚年生活备受关注。在此背景下,根据《民法总则》立法精神,通过办理意定监护协议公证的方式,将老年人的个人意愿固定下来,确定自己信任的人担任监护人,有利于降低老年人晚年权益受侵害的风险。
(日照市德信公证处 刘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