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全证据公证的概念
保全证据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法对与申请人权益有关的,以及有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行为过程加以提取、收存、固定、描述、监督,以保持该证据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的证明活动。
保全证据的对象可以是证人证言、书证、物证、视听资料、鉴定结论、勘验笔录、财产清点记录、声像资料、电子数据、合同中约定的标准样品、市场抽样调查情况、侵权事实、取证行为等等。
二,保全证据公证的作用
保全证据公证可以使有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行为过程提前加以提取、收存、固定,以备日后使用,避免日后取证不能。其次,经公证保全的证据因具有法定公信力的公证机构的介入而更具可靠性、真实性。 第三,就是经公证证据的法定的优先证据效力。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经公证的证据应当成为人民法院认定事实的依据,人民法院必须将当事人在诉讼中以公证文书证明其主张的事实纳入法官心证的视野,而不应将其弃之不顾;另一方面,只要公证文书证明的事实在形式上能证明待证事实,法院就应当采信,而不因对方当事人的反驳理由或法官的怀疑不予采信,除非对方当事人提供的反证或法院调查取证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事实。
三,办理保全证据公证需要的材料
A,身份证明材料:
(一)自然人应提供的身份证件
1,户口簿(户籍证明)、身份证、护照、通行证、台胞证、旅行证、结婚证等。
2, 委托他人代办公证还应提供:(1)、有效的委托书;(2)、代理人的身份证件。
(二)法人/其他组织应提供的身份证明
1、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金融机构营业执照、金融业务经营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身份证件;
3, 委托他人代办公证还应提供;(1)、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有效的委托书;(2)、法人印章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名样式; ( 3)、代理人的身份证件。
B其他证明材料:
1,申请人与申请保全证据之间有利害关系的证明;
2,申请人具备相应权利的证明;
3,公证员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注: 1,具体所需材料以公证员现场咨询为准。
3,保全证据公证因涉及的过程相对复杂,为了保证保全达到预先的效果,建议申请人务必事先与公证处公证员沟通,预先制定保全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