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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公证

一,强制执行公证简介      


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借用合同、租赁合同、赊欠货款的债权文书、借据、欠单、还款协议等各种以给付为内容的债权文书都可以到我处公证,并赋予该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办理了强制执行公证之后,债权人不再需要通过繁琐的诉讼程序来实现债权,一旦债务人不按期履约或履约不适当,债权人可以直接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并据此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强制执行公证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4条: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37条: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 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三,强制执行公证的作用


1,通过严格的公证程序和特有的强制执行力给债务人极大的法律震慑力,敦促债务人及时全面履行债务,提高合同的履约率。
   2,实现债权方便、快捷。债务人一旦不能履约,债权人即可不经法院繁冗的诉讼审判程序,直接凭借公证处出具的《执行证书》到法院执行局申请执行。大大节约了时间成本。
   3,节约成本。债权人无需支付巨额诉讼费及律师费,更不用耗费大量时间和精力。


四,强制执行公证的司法实践及效果


据最高人民法院统计,自2000年1月至2008年11月止,各级人民法院共受理经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共计154994件,结案152706件,涉及标的共计844.3084亿元;在结案的152706件中裁定不予执行的仅有2373件,占1.55%,执行率和执行效果远远高于法院的判决本身。


五,办理强制执行公证需要的证明材料:


A,身份证明材料:


(一)自然人应提供的身份证件


1,户口簿(户籍证明)、身份证、护照、通行证、台胞证、旅行证等。


2, 委托他人代办公证还应提供:(1)、有效的委托书;(2)、代理人的身份证件。


(二)法人/其他组织应提供的身份证明


1、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金融机构营业执照、金融业务经营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身份证件;


3, 委托他人代办公证还应提供;(1)、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有效的委托书;(2)、法人印章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名样式; ( 3)、代理人的身份证件。


B,其他证明材料:


1,借款合同、还款协议书、抵押合同等债权文书原件;


2,公司章程、验资报告等;


3,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等;


4,董事会、股东会成员签字样本等;


5,所涉及财产的房产证、登记证等产权凭证。


注:1,具体所需材料以公证员现场咨询为准。


2,办理强制执行公证需要协议所有当事人共同向公证处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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